上次和小朱一起坐捷運到土城阿芳家的途中,讓我們看到一個很有趣的畫面~~~

先聲明,我不是要檢舉這個妹妹喔,只是看到她的行為很可愛所以才拍的啦(阿檢舉有獎金可以拿嗎?..........開玩笑的 哈哈)

不知道這家人是在哪站上車的,車子行進途中,可能妹妹喊肚子餓,「孝孫」阿罵馬上拿出「飲料」給妹妹....(在捷運管制區裡頭不是禁止飲食的嗎?還是喝ㄋㄟㄋㄟ的不算?)

先拿在手上等情緒培養好再喝~~~~


開始大口喝了起來~~~


發現某個怪阿姨在拍她,趕快看鏡頭(忘記跟她打手勢比YA!)


不過要在這邊提醒大家,捷運公司有明文規定喔,如果「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事件」是要罰摳摳的喔~~

第九款說:

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,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,嚼食口香糖或檳榔,經勸阻不聽,或隨地吐痰、檳榔汁、檳榔渣,拋棄紙屑、煙蒂、口香糖、瓜果或其皮、核、汁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。

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九款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一千五百元罰鍰

一、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者。

二、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者。

三、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嚼食口香糖或檳榔,經勸阻不聽者。

四、於大眾捷運系統內隨地吐痰、檳榔汁、檳榔渣,或拋棄紙屑、煙蒂、口香糖、瓜果或其皮、核、汁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,未造成列車延誤或延誤未滿五分鐘者。

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四千五百元罰鍰

一、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,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,嚼食口香糖或檳榔,經勸阻不聽,造成環境髒亂者

二、於大眾捷運系統內隨地吐痰、檳榔汁、檳榔渣,或拋棄紙屑、煙蒂、口香糖、瓜果或其皮、核、汁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,且污染環境或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分鐘者。

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,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,嚼食口香糖或檳榔,經勸阻不聽,或隨地吐痰、檳榔汁、檳榔渣,拋棄紙屑、煙蒂、口香糖、瓜果或其皮、核、汁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,致造成列車延誤十分鐘以上或發生行車事故者,處七千五百元罰鍰。


這年頭摳摳不好賺,大家不要因為一時不小心而觸法,很划不來的~~

PS.看到這個妹妹豪爽的喝ㄋㄟㄋㄟ,讓我想到台北捷運剛啟動時,抓違規的捷運保全人員績效超好,連林同學(不是我)拿在手上並沒有就口的珍奶也被開罰單~~~~只能說,她那時候超衰的啦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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